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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和社保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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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30]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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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资问题

1、学校工资体系由那几部分构成?

答:学校工资体系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综合津贴(指不纳入绩效统一保留的津贴和改革性津贴补贴等)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其他综合津贴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在上级核定的总量内,由学校自主决定分配。

2、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正常变动何时执行?

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工作人员岗位(职务、职称)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学校统一调整并补发。

3、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如何调整?

答: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等,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2015年,国家拟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

4、新进人员何时启薪?

答:新进人员办理完报到手续,人事调配部门出具正式通知后,从报到当月开始启薪。报到当月发放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和改革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业绩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从报到的下个月起发放。

5、新报到毕业生或调动人员工资何时定级?

答:新进人员正式办理完报到或调动手续,人事档案到校后,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核查档案后,进行工资定级,并补发相应工资。

6、调动人员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调入学校的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待遇。

7、调出人员工资何时停发?

答:调出人员从批准调出或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其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8、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如何发放?

答: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退休费。同时发放生活补贴和改革性津贴补贴。

9、学校离岗退养人员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离岗退养人员按离岗退养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改革性津贴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离岗退养后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0、学校绩效工资的总量是多少?

答: 2015年,学校按年人均0.9万元标准投入的增量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即按照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31600元的2.2倍确定总量(年人均7万元)。

11、实施绩效工资后还有第十三月工资吗?

答: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13月工资)。

12、改革性津贴补贴包括哪些部分?从何时执行?

答:改革性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三项补贴,其中交通补贴为每人每月220元(离退休人员不发放),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根据不同岗位发放相应标准补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7月1日起发放改革性津贴补贴。

13、2014年7月学校非教学人员岗位竞聘后工资如何调整?

答:2014年7月,全校完成非教学人员岗位聘任工作。在方案制定时,考虑到一是国家对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有明确文件规定;二是此次非教学人员岗位聘任工作打破了身份管理,强化了岗位管理。学校明确此次岗位调整后,原身份和行政级别不变,按所聘岗位调整了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关于福利问题

1、教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教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将教职工死亡相关证明复印件送人事处核定丧葬费和抚恤金,到学校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丧葬费标准:按鄂人[2008]2号执行,标准为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与退休去世人员按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个月金额发放;离休人员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放。

2、教职工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哪些?

答: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妻(年满五十周岁);子、女 (包括过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学习(大学本科及以下阶段); 弟、妹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学习;以上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

3、探亲路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已婚教职工同配偶分居两地或未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探亲往返路费(不包含境外)由学校报销。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1、学校参加了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目前我校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大病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学校将为全校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

2、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根据市社保政策执行和调整)

答: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5年为2770元)的90%至300%;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

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基数的8%和大病医保(7元/月);个人缴纳基数的2%。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数的8%。

职业年金:单位缴纳基数的8%;个人缴纳基数的4%。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基数的1.5%;个人缴纳基数的0.5%。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基数的0.8%;个人不缴纳。

3、医疗保险划入个人社保卡帐户的比例是多少?

答:市社保政策规定,在职人员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个人社保卡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年龄不同,按不同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按缴费基数的1.2%划入;4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1.8%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划入。

4、我校教职工有大病医保吗?

答:我校为教职工购买了大病医疗补助保险。市医保政策规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超过12万元支付限额后直接进入大病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合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可支付32万元。

5、个人负担费用较高的,医保进行补助吗?

答:教职工住院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可以补助50%(超标准床位费、空调费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助)。教职工每年在市医保局规定时间内向市医保局申请。

6、异地住院如何办理,待遇是怎样的?

答:教职工到异地住院需办理转诊手续。转诊条件:本地最高级别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病情严重本地无条件诊治的。待遇:医保范围内,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用报销75%(转省外住院的报销70%)。异地就医后报销,需向市医保局提供转诊单、出院记录、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目前湖北省内17个市州共50家定点医院可凭社保卡办理异地住院即时结算。

7、长期居住外地的教职工如何办理异地就医?

答:申报条件:①退休职工或长驻外地在职人员;②在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办理程序:领取《异地居住登记表》,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医保定点医院,填表并盖章后,报医保局登记备案。办理了异地居住登记人员在自己选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8、规定病种的范围有哪些,如何办理?

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申报规定病种有:肺心病、高血压病三期、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脑出血或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风心病、无菌性股骨头坏死、帕金森病。

办理流程为:教职工携相关看病资料至医保局业务大厅填表申报→初审合格→找指定专家鉴定(鉴定资料留医院医保办)→两周后至医保局业务大厅领取规定病种卡。

9、教职工调动后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1)在襄阳市医保统筹区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接转使用,统筹基金不转移,缴费年限互认。

(2)跨襄阳市统筹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终止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三个月内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程序:

①由本人或转入地用人单位到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②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襄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③凭《参保凭证》到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0、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教职工发生工伤需提供的材料有: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③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④单位证明以及二人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无目击者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会有哪些变化?

答:(1)改变了制度模式。原来的制度模式是单位保障,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则变成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缴费,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

(2)改变了待遇确定机制,即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如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改革后,这个机制变为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体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3)从政策设计上看,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即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即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在职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现时收入也不会减少。

(4)此外,这项改革还制定了过渡期的措施,过渡期内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当然,这是全国的测算情况,不排除可能出现退休待遇降低的个别情况。

(5)政策设计提示参保者,今后应积极缴费、如实缴费。千方百计规避缴费或者降低缴费基数,实际上,这是对参保者个人长期和未来利益的损害。如实、及时的缴费,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好保障。

(6)已退休的“老人”仍将按照原办法发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这意味着“老人”的待遇不变,原来发多少钱还发多少钱,将来养老金调整的时候,还会跟着调整。但发放主体有了变化,过去由单位直接发放,今后将按照国家规定由改革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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