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18〕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高等学校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精神,认真抓好《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的贯彻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湖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2日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精神,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人才评价机制分类不细、标准单一、手段趋同、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将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服务发展原则,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坚持科学公正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二、任务分解
(一)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突出能力业绩导向,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坚持科学分类,结合不同岗位、不同职业特点,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加快新兴职业领域人才评价标准开发工作。建立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等有关单位)
(二)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丰富评价手段,科学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合理设置评价周期,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完善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申报评价办法。(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进一步推动用人主体自主评审,进一步向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下放人才评价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社会化和管理服务体系,明确政府、市场、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加强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规章制度,夯实专家数据库,建立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价专家责任,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强化人才评价文化建设,提倡开展平等包容的学术批评、学术争论,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评价氛围和环境,推进人才评价与项目评审相结合。按照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的要求,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在各类工程项目、科技计划、机构平台等评审评估中加强人才评价,完善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机制。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树立正确评价导向,进一步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等有关单位)
(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
1.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省人社厅)
2.科学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院、省文化厅、省人社厅)
3.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分类推进高校、职业教育、技校、中小学(含幼儿园)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4.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强化医疗卫生人才临床实践能力评价,完善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
5.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追求学术化问题,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有关单位)
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6.完善面向企业、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健全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重要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完善青年人才评价激励措施。(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的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社会力量重要作用,认真抓好组织落实。省级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由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总负责,省人社厅密切配合,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等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的推进。
(二)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上述重点领域及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原则上请于5月底之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按照成熟一个审定实施一个的原则推进改革。
(三)要坚持分类推进、先行试点、稳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