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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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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30]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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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部分工程(包括:机械、化工、冶金、采矿、煤炭、建材、纺织、轻工(一轻,二轻)、广播电视、粮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部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另行制定)、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机械、化工、冶金、采矿、煤炭、建材、纺织、轻工(一轻,二轻)、广播电视、粮食等工程专业岗位上,从事设计、施工、生产、制造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部分工程专业岗位具体包括

   机械专业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汽车工程热处理、制冷、电器仪表、机电一体化等;

   化工专业包括: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橡胶、化肥、农药、酸、碱、盐、涂料、腐蚀、矿山设备、高分子材料、煤化工、化工工艺、化学分析、理化检验、塑料等;

   冶金专业包括:金属冶炼、煤焦化、烧结、炭素、热工、采选矿、冶金机械设备等;

   采矿专业包括:矿井设计与施工、采选矿、矿山机械与安全设计等;

   煤炭专业包括:煤炭生产各环节;

   建材专业包括:非金属制品、硅酸盐制品等;

   纺织专业包括:棉麻毛纺织、丝绸、针织、化纤、印染整、服装设计与制作等;

   轻工(一轻、二轻)专业包括:食品与肉禽加工、饮料、酒、盐、发酵、洗涤剂、香料、造纸、油墨、电池、印刷、家具、家电、皮革、五金、塑料、轻工机械等;

   广播电视专业包括:广播电视工程各环节;

   粮食专业包括:粮食加工、粮食机械等。

   二、设计、施工、生产、制造具体是指

  (一)设计是指从事有关工程的规划、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

  (二)施工是指从事有关工程的施工技术、设备制造、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分析检验等工作。

  (三)生产是指从事有关工程的管理、生产运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制造是指从事有关工程的各种产品类型的加工与制造工作。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部分工程专业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在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3、理工类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担任下一级职务工作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三)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3、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担任技术员职务工作2年以上;

   4、理工类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担任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担任下一职务工作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四)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理工类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1、在工程师任期内,其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2项以上;

 (2)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3项以上,并为省(部)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3)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工作3项以上,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参加中型以上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中型以上企业主要生产厂(公司)、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5)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或在2项大、中型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担任中、小型工程设计、施工4项以上项目负责人;

 (6)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2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期内,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参加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研究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被省(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3、在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公开出版过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2)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上宣读或交流1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主持完成县(市)级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5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或主持完成市(州)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生产、评估项目3项以上,并在技术上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级以上奖励者;或主持完成省(市)以上工程项目,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二)工程师

   1、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其工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完成所承担部门的工作任务;

  (2)主持完成市(厅)级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子项目的实施,其中一项获市(厅)级奖励;

  (3)组织实施规划、咨询、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得到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实施,或验收合格;

  (4)撰写的技术总结、技术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规程、规划方案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其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1)至(3)条中的1条和(4)至(6)条中的1条: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技术成果被市(厅)列为推广或实施项目;

  (4)主持完成县(市)级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3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5)在主持或主要参加中、小型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6)在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或负责组织施工的工程2项以上,通过市(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3、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撰写下列文章之一:

  (1)参与出版了专著、译著,并撰写1万字以上;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市(厅)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三)助理工程师

   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有关技术文件,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技术员

   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和技术总结。

   第五条破格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市(厅)属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五)条中的2条((二)、(三)条必备其一):

  (一)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科研、主体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直接主持管理过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1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2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五)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六)在县、乡基层单位一线工作,获县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入选省、市、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市(厅)属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三)条中的2条: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在县、乡基层一线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累计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要对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或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与专业总结能力。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状况,能对有关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参与相关的专业理论研究与专业总结活动。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方案,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基本掌握并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可行性建议,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够正确完成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要重视对其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研究能力,注重专业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传授、指导能力,承担专业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引领相关工程技术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从事专业工作,为各专业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凡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3年的。

   第八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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