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函[2011]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 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省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建立岗位管理年度认定制度。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应按管理权限,掌握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年度动态情况,实现规范的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所属事业单位上年度聘用岗位异动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综合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对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年度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本年度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二、建立岗位核减制度。每年度进行岗位聘用情况认定时,同步办理岗位核减手续。凡首次设岗数量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对人员退休或解聘等空出的岗位实行核减,不得续用;未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可续用。特设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设立特设岗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销该岗位。
三、建立岗位增设报批制度。已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新招用工作人员时,设置拟聘具体岗位一般不得突破目标岗位设置方案。因事业发展、职能调整、引进人才以及其它原因需增设岗位的,应提出岗位总量增设及相应调整各级岗位结构比例的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批。对未经申报自行增设的岗位,不予认定。
对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必须严格控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岗位数以内。
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的事业单位,需向省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批核准,涉及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的,应按程序逐级报批。
四、建立变更申报复核制度。事业单位出现新设、分立、变更、合并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批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注销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核销岗位总量。
五、建立岗位晋级和调整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单位出现空岗的,管理人员和具有技能职务资格的工勤人员在本级岗位、获得相应较高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级最高等级岗位完成聘期任务,并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竞聘较高岗位或跨岗位类别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落实新岗位有关待遇,并在年度认定时,办理岗位认定手续。
六、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情况,并将其纳入事业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经核定事业单位有空岗,需招聘新进人员的,实行公开招聘。不实行公开招聘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核准相应岗位,不予办理岗位认定手续。对不按规定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暂停该单位岗位等级核准认定、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申报审核及相关职称申报、工资兑现等工作。
七、探索建立目标岗位设置调整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逐步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控办法,不断优化岗位结构。事业单位目标岗位设置应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作出适度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试行每3年对事业单位目标岗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重新调整核准。
八、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要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人才信息库。要加大管理软件的推广力度,在全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专用管理软件,实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动态管理与跟踪服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